第一題題目: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内,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試說明何謂合理可行範圍。(4分)
(二)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査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査機構檢査合格,不得使用。試列舉6種前述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6分)
(三)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試列舉5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情形。(10分)。
答: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所稱合理可行範圍,指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1.固定式起重機。
2.移動式起重機。
3.人字臂起重桿。
4.營建用升降機。
5.營建用提升機。
6.吊籠。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
1.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2.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3.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4.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5.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6.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7.於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8.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第二題題目:為防止發生施工架倒塌災害,請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列舉5種類型之施工架或工作臺,雇主於構築及拆除前,應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10分)
(二)請列舉3項前述類型之施工架或工作臺,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之紀錄及相關資料為何? (6分)
(三)前述類型之施工架若使用鋼管施工架,其設置應符合何種型式國家標準之施工架? (4分)
答:
(一)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規定,雇主於構築及拆除前,應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之施工架或工作臺類型如下列:
1.施工構臺。
2.懸吊式施工架。
3.懸臂式施工架。
4.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
5.高度5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
6.升降機直井工作臺。
7.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
(二)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施工架或工作臺,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之紀錄及相關資料為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
(三)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
第三題題目: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設置之固定梯子,應符合那些規定?請列舉6項。(12分)
(二)雇主對於從事灌注、卸收或儲藏危險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那4項規定辦理?(8分)
答: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7規定,雇主設置之固定梯子,應依下列規定: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3.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16.5公分以上之淨距。
4.應有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
5.不得有防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6.平台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十公厘;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
7.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60公分以上。
8.梯長連續超過6公尺時,應每隔9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2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未設置護籠或其它保護裝置,已於每隔6公尺以下設一平台者。
(2)塔、槽、煙囪及其他高位建築之固定梯已設置符合需要之安全帶、安全索、磨擦制動裝置、滑動附屬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以防止勞工墜落者。
9.前款平台應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並應圍以適當之欄柵。
第7款至第8款規定,不適用於沉箱內之梯子。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6規定,雇主對於從事灌注、卸收或儲藏危險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使用軟管從事易燃液體或可燃性氣體之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確實連接牢固始得作業。作業結束後,應確認管線內已無引起危害之殘留物後,管線始得拆離。
2.從事煤油或輕油灌注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時,如其內部有汽油殘存者,應於事前採取確實清洗、以惰性氣體置換油氣或其他適當措施,確認安全狀態無虞後,始得作業。
3.從事環氧乙烷、乙醛或1.2.環氧丙烷灌注時,應確實將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內之氣體,以氮、二氧化碳或氦、氬等惰性氣體置換之。
4.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槽車之引擎應熄火,且設置適當之輪擋,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作業結束後,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始得發動。
第四題題目:為降低爆炸危害,常於設備中選用設置破裂片、洩爆門、釋放口、抑爆糸統、爆炸阻隔等5種安全裝置,請說明上列5種安全裝置之作用方式。(20分)
答:
(一)破裂片(Rupture discs):
一種開放性的裝置,用以保護在壓力突然高增情況或可能造成危險的真空狀態下的壓力槽、裝置或系統,爆炸發生時、薄膜因壓力而破裂,形式有圓頂狀拉張型、複合型。
(二)洩爆門:
與破裂片功能相同,但洩爆效果較弱,藉由加大洩放面積或加強設備強度來改善,為防止洩爆門於洩壓時破損或飛射出而造成傷害,故常加裝鏈條或磁鐵式、彈簧式的裝置連接。
(三)釋放口(Explosion vent):
爆炸壓力釋放口是安裝於粉體(尤其是小粒徑之可燃性粉體)、氣體、乾燥器、脫臭裝置等具有爆炸危險之設備上,用於爆炸發生時釋放爆炸壓力。
(四)抑爆糸統(Explosion suppression system):
利用爆炸的初期階段,壓力的上昇緩和,可由檢測器檢測出此階段的微小壓力變化,隨後速的噴射散佈燃燒抑制劑,於初期階段消滅火焰,抑制壓力上升之裝置。
(五)爆炸阻隔(Explosion Isolation):
一般爆炸隔離系統係於設備與設備間的管路中,安裝感知器、控制閥與隔離閥所組成,一旦其中某設備發生爆燃時,在互相連接之管線中的隔離閥將立即關閉,可防止爆炸發生後產生之火焰傳播至其它設備中,以降低火災爆炸所造成的連鎖效應損失。
第五題題目:請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回答下列衝剪機械安全防護之相關問題:
(一)除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外,請列出4種衝剪機械之安全裝置,並說明其應具有之機能。(12分)
(二)若裝設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之衝床,其離合器之嚙合數為4,曲柄軸旋轉一周所需時間為0.2秒,試問手指離開操作部至滑塊達下死點時之最大時間為多少毫秒?此一安全裝置之安全距離為多少毫米?(8分)
答:
(一)依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條規定,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機能不易減損及變更之構造之安全裝置,應具有下列機能之一:
1.連鎖防護式安全裝置:滑塊等在閉合動作中,能使身體之一部無介入危險界限之虞。
2.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
(1)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在手指按下起動按鈕、操作控制桿或操作其他控制裝置(以下簡稱操作部),脫手後至該手達到危險界限前,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
(2)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以雙手作動操作部,於滑塊等閉合動作中,手離開操作部時使手無法達到危險界限。
3.感應式安全設置:滑塊等在閉合動作中,遇身體之一部接近危險界限時,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
4.拉開式或掃除式安全裝置:滑塊等在閉合動作中,遇身體之一部介入危險界限時,能隨滑塊等之動作使其脫離危險界限。
(二)依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8條規定: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或感應式安全裝置之停止性能,其作動滑塊等之操作部至危險界限間,或其感應域至危險界限間之距離,應超過下列計算之值:
D>1.6Tm
D :安全距離,以毫米表示。
Tm:手指離開操作部至滑塊等抵達下死點之最大時間,以毫秒表示並以下列公式計算:
1.Tm=(1/2+1/離合器之嚙合處之數目)×曲柄軸旋轉一周所需時間
=(1/2+1/4)×0.2x1000(ms/s)=150(ms)
經計算後得知此手指離開操作部至滑塊達下死點時之最大時間為150毫秒。
2.D=1.6×Tm=1.6(mm/msec)×150(msec)=240(mm)
經計算後得知此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之安全距離為24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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