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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2




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試題




   別: 高等考試




   別: 工業安全技師




   目: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請說明「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之法規依據及其內容。(20)




答: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係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內容如下: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得收檢查費。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實施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係依據「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內容如下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1、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2、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3、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4、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5、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6、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7、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勞工安全衛生係屬專業(profession),目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對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格之規定為何?其合理性為何?20分)




答:




()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三條所稱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如下:

1.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條所規定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格如下:

除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置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外,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雇主應自該事業之相關主管或專職勞工安全衛生事務者選任之。但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應由曾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者選任之。

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人員,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1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二)領有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2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

(二)領有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衛生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資格。

(二)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動檢查工作經驗滿二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

(五)普通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




 




()依照現行法規對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規定,取得「業務主管」資格之「課程時數及內容」遠低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在執行「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時,能否確實了解「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所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實有疑慮。

建議爾後修法時,能針對取得「業務主管」資格之「課程時數及內容」,加以斟酌,應為較合理之作法。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中對於承攬安全衛生管理的規定有那些?20分)




答:




勞工安全衛生法中對於承攬安全衛生管理的規定如下列:




()16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僱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員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17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18條,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1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2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
、工作場所之巡視。

4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19條,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四、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5條及第23條有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內容有何差異?20分)




答: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上述兩法條有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內容差異說明如下列




十五條重點在於針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對於操作技藝的資格認定係透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




第二十三條重點則是在於勞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除了工作前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還包含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五、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就那些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20分)




答: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一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就下列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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