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1. 目的
本指引係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TOSHMS)」,配合營造業特性,依「規劃-實施-查核-改進」之管理循環,強化公司與工地由經營管理者與勞工雙方合作持續推動系統性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以降低職業災害,改善職場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提升安全衛生水準。
2. 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營造業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包含公司之經營管理相關部門及營造工程施工現場之工作場所。執行營造業者承攬工程契約之公司管理部門與負責現場施工任務之工務所及相關協力廠商,均應依據本指引辦理各項安全衛生管理活動。
3. 用詞與定義
3.1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Constructi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 簡稱COSHMS)
以系統化之架構,持續推動營造業工作場所自主安全衛生管理活動,並結合品質、環境等相關工程管理,實施整合性管理,並推動下列事項:
a. 訂定安全衛生政策。
b. 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
c. 訂定安全衛生目標。
d. 安全衛生計畫之訂定、實施、檢核及改善。
3.2 營造業工作場所
營造業為完成承攬契約之工作項目,於工程基地、製造廠、加工廠、維修廠、庫房、工務所及公司等處所施行各項相關事宜之推動場所。
3.3 公司
營造業為辦理工程之承攬管理、指導及支援工程推動之總公司、分公司等組織。
3.4 工務所
營造業於工程基地執行施工事務之組織。
3.5 系統稽核
於安全衛生計畫推動期間,定期對營造業進行調查、評估,以瞭解是否依所建立之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適切推動各項工作。
4.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基本需求
營造業為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應依序辦理下列事項,並妥適及持續於公司及工地推動各項工作。
4.1 公司管理部門應辦理事項
4.1.1 政策
4.1.1.1 訂定安全衛生政策
營造業應訂定書面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傳達給勞工、承攬商及相關人員。
安全衛生政策係為提昇營造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水準,進而規範安全衛生相關基本考量,應包括下列事項:
a. 防止與工作有關事故之發生。
b. 與勞工合作,推展安全衛生活動。
c. 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d. 妥善執行系統規範之各項措施。
4.1.1.2 勞工參與
營造業應制定並維持勞工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作法與程序,以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制定及推動得到勞工認同,並蒐集相關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系統內容,以維持其運作之有效性。
a. 訂定勞工意見徵詢程序,俾將勞工意見反映於安全衛生政策、目標之訂定,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等。
b. 徵詢方式應考量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或會議等多元管道進行,並適當運用各相關組織,如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議等,以擴展勞工參與途徑。
4.1.2 組織設計
4.1.2.1 安全衛生組織及權責
營造業為確保營造工程推動過程符合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需求,應依下列原則建立安全衛生組織:
a. 指派高階主管為管理代表,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立、實施、審查、評估、改善等事宜,並推動組織內所有勞工參與。
b. 訂定公司、分公司、工地各層級安全衛生組織及其權責。
c. 明定各層級主管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職責。
d. 將管理代表、安全衛生組織、各層級管理人員之組織及職責等,明確告知勞工及各承攬商與相關人員。
e. 依據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計畫之需求,編列所需經費與人力,以確保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有效運作。
4.1.2.2 能力與訓練
營造業應針對承攬工程之需要,確認勞工及各承攬商應具備足夠之下列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a. 依據工程特性及法令規定訂定勞工資格條件,以確認勞工具備必要之安全衛生技能。
b. 配合工程進度訂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依序推動,以使勞工具備充足因應工程推展所需之安全衛生意識及事故預防處理能力。
c. 建置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成效評估制度,將勞工學習成效納為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以激發學習意願,並作為教育訓練計畫修正之重要依據。
d. 訂定各承攬商與相關人員應具備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基準,以符合施工過程安全衛生管理之需要。
e. 建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評鑑制度,考核並記錄履約狀況,以供後續採購管理之重要參考。
4.1.2.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化
營造業應依據承攬工程特性明定並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化,說明系統架構、內容及其間之關聯性,以供推動各項作業之依據。
a.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應包括:安全衛生政策、目標、管理組織及權責、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其他相關作業規範。
b.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應訂定發行管制辦法,以確認版本之正確性。
c. 營造業各層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執行各項安全衛生管理之過程及結果,應製作紀錄,並妥善管理。
4.1.2.4 諮詢與溝通
營造業應制定並維持對內、外部溝通之作法與程序,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制定與推動,以滿足各相關單位及勞工之認同,並蒐集相關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系統內容,維持其運作之有效性。
4.1.3 規劃與實施
4.1.3.1 先期審查
營造業應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推動需求,進行彙整分析,以確認管理系統之建置,得以符合業者自身經營管理條件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需求。
4.1.3.2 系統規劃、建立與實施
營造業應依據先期審查結果,規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確保符合工程經營管理特性,並滿足法令規定要求。確實依據建立之管理系統推動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4.1.3.3 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營造業應依據安全衛生政策,並參照下列事項,訂定安全衛生目標,告知勞工及各承攬商等知悉:
a. 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結果。
b. 管理審查及歷年安全衛生目標達成狀況。
c. 近年職業災害發生狀況。
4.1.3.4 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
營造業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等相關程序,據以辦理下列工程推動各階段之風險管理事項:
a. 營造業應建立程序與方法持續蒐集、鑑別、評估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令、規章、標準及其他需求,以確認工程推動過程須符合之相關規定。
b. 營造業應就工程執行過程可能出現之風險,評估現有措施對於勞工及承攬商安全衛生保護之有效性。
c. 辨識基地環境及工程內容之潛在危害。
d. 依據工程作業推展情況實施風險評估,發掘不可接受之風險,擬定對策。
e. 風險對策應以設計、工法等源頭管理為優先考量。
f. 設置並維持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以降低風險。
g. 訂定安全作業要領,提供並檢查確認個人防護具,使勞工正確穿戴使用,以消除或降低風險可能引致之災害後果。
4.1.3.5安全衛生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營造業為達成安全衛生目標,應依據法令規定,並參照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安全衛生計畫。並將下列計畫內容告知勞工、承攬商及其他相關人員:
a. 安全衛生計畫之類型及內容,應參酌工程特性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b. 安全衛生計畫應配合工程施工計畫訂定,並經常檢討推動狀況及時修正補充。
4.1.3.6變更管理
營造業應對組織內、外部狀況之下列變更,評估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影響,並採行必要之因應措施:
a. 工程內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機具設備、施工組織等有變更時,應評估該項改變後之危害辨識、風險評估。
b. 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估結果,妥擬對策因應,並告知勞工、承攬商及相關人員知悉。
c. 因應變更後之作業內容,設置必要安全防護設施,對勞工、承攬商及相關人員實施必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供必要個人防護具。
4.1.3.7緊急應變措施
營造業應訂定災害及異常狀況等緊急之應變措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a. 緊急應變處理程序。
b. 通報機制及聯絡名單。
c. 緊急應變處理所需材料、機具、設備之置備。
d. 緊急應變人員編組。
e. 防災教育訓練及定期緊急應變演練。
4.1.3.8採購管理
營造業應訂定下列採購管理,以確保辦理工程分包、機具設備、材料、勞務等各項採購作業,得以符合現行法令及工程推動過程之安全衛生需求:
a. 訂定廠商安全衛生資格。
b. 採購規範納入安全衛生要件。
4.1.3.9 承攬管理
營造業應訂定下列承攬管理,以確保承攬商及相關人員履行契約過程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訂定各項要求:
a. 營造業應建立與承攬商之溝通與協調機制,以落實危害告知及安全衛生管理體系之運作。
b. 營造業應建立承攬商安全衛生評鑑制度,考核履約狀況,以供後續採購之重要參考。
4.1.4 評估
4.1.4.1績效監督與量測
營造業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下列推動績效之監督與量測程序,以掌握系統運作之有效性:
a. 於管理組織中明定各不同層級人員,應實施績效監督與量測之責任。
b. 依據績效監督與量測結果,定期評估系統運作之有效性,以供必要修正及因應。
c. 依據工程性質及組織規模,設定主動式監督與被動式監督之方式,並依性質選擇採用定性或定量之量測方法。
d. 提供實施績效監督與量測所需必要之支援。
4.1.4.2事件調查
營造業應建立及維持適當之程序,以調查及掌握與工作有關之傷病、不健康及事件之原因,研擬預防對策,納入管理計畫。
4.1.4.3 系統稽核
營造業應建立下列稽核制度,以確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之成效:
a. 訂定稽核程序,實施定期稽核,以確認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各要件之實施狀況。
b. 稽核應由組織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主導,且稽核人員應與被稽核部門之活動無利害關係。
4.1.4.4 管理審查
營造業應建立下列管理階層審查制度,以提供經營管理者定期檢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之狀況,即時督導改正,並提供必要資源:
a. 訂定管理階層審查制度,包括口頭報告、定期會議之頻率、範圍及作法,以確認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適用性、妥適性及有效性。
b. 管理階層審查之結果應予記錄,並正式傳達予相關人員。
4.1.5 改善措施
4.1.5.1 預防及矯正措施
營造業應建立並維持下列適當之程序,以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推動成效:
a. 依據績效監督與量測、事件調查、稽核及管理階層審查結果,研擬預防與矯正措施。
b. 發現危害預防及控制措施未臻完備時,應及時合理調整預防及控制措施。
c. 改善措施應納入後續修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參考依據。
4.1.5.2 持續改善
營造業應建立並維持適當之程序,以持續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改善,提升工程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4.2 工地應辦理事項
4.2.1 政策
4.2.1.1 推動安全衛生政策
營造業工地主任或工地管理者(以下簡稱工地主任),應宣達公司所訂頒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確實傳達予勞工、承攬商及相關人員。
4.2.1.2 推動勞工參與
工地主任應妥善誘導、鼓勵勞工、承攬商及相關人員對公司管理部門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提供意見,並加強宣導教育,以確保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之落實實施。對勞工、承攬商及相關人員反映之意見,應確實傳達予公司管理部門,並將辦理情形回復提報人。
4.2.2組織設計
4.2.2.1 安全衛生組織權責之宣導
工地主任應確實宣達公司管理部門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管理組織及權責分工,以使勞工、承攬商及相關人員知悉。
4.2.2.2 能力與訓練
工地主任應針對工程推動之需要,確認勞工及各承攬商具備足夠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並向公司提報勞工資格條件及教育訓練需求,以落實執行。
4.2.2.3 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
工地主任應依據公司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執行,並落實管控下列事項:
a. 安全衛生管理政策。
b. 安全衛生目標。
c. 安全衛生計畫。
d. 工地自主檢查。
執行結果應製作紀錄文件,定期彙整陳報公司。
4.2.2.4 諮詢與溝通
工地主任應依據公司所訂定之程序辦理勞工、承攬商及相關人員之諮詢與溝通,以確保得以符合各項需求及工程特性,俾安全順利完成。
4.2.3 規劃與實施
4.2.3.1 提供先期審查意見
工地主任應就承攬工程執行之特性,提供公司管理部門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先期審查之參考。
4.2.3.2 協助系統規劃、建立與落實推動
工地主任應協助公司規劃、建立並落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確保符合工程經營管理特性並滿足法令規定要求。
4.2.3.3 宣達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工地主任應依據公司所定安全衛生政策及目標,參酌工程實施特性,訂定工地執行之安全衛生目標。並告知勞工及各承攬商及相關人員等知悉。
4.2.3.4 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
工地主任應參與公司管理部門辦理安全衛生計畫擬定過程所實施之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結果,妥善進行施工安全管理。施工過程應依據工地實際之施工環境、機具設備、施工作業等狀況詳予比對。如有差異應即按規定程序實施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以供調整及修正。
4.2.3.5 執行安全衛生計畫
工地主任為達成安全衛生目標,應依據法令規定及公司管理部門所訂安全衛生計畫,另行訂定工程安全衛生實施計畫。以配合工程推動執行一定期間內之工地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自主檢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將計畫內容告知勞工、承攬商及其他相關人員,以落實執行。
4.2.3.6 變更管理
工地主任應就工程基地現況差異及工程內容、施工方法、程序、機具設備、施工組織等變更狀況,評估其影響與可能出現之危害及風險,以採取修正施工計畫及工地安全衛生計畫等相關因應措施。
4.2.3.7 緊急應變措施
工地主任應就工程實際需要參照公司所定緊急應變措施,訂定工地之緊急應變計畫,向勞工及承攬商與相關人員宣達,並定期實施演練。
4.2.3.8 採購管理
工地主任應就工程特性需求提供意見,以供公司管理部門辦理工程分包、機具設備、材料、勞務等各項採購作業,得以符合現行法令及工程推動過程之安全衛生需求。
4.2.3.9 承攬管理
工地主任應確實督導管理各承攬商履行契約過程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推動,並評估其績效,回報公司管理部門,以供後續採購時選商之重要參考依據。
4.2.4 評估
4.2.4.1 自主檢查之實施
工地主任應依據公司所訂定之程序,落實執行安全衛生績效之監督與量測,並回報公司彙整運用。
4.2.4.2 事件原因之調查
工地主任應依據公司所定程序,就工地發生與工作有關之傷病、不健康事件、職業災害,實施調查,以分析事故原因,研擬預防對策,納入工地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改善,並回報公司彙整運用。
4.2.4.3 協助系統稽核
工地主任應協助公司實施系統稽核,以確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之成效。
4.2.4.4 協助管理審查
工地主任應協助公司進行管理階層審查,並視其要求列席說明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實施狀況。
4.2.5改善措施
4.2.5.1 預防及矯正措施
工地主任應依據公司所訂定之程序,對績效監督與量測、事件調查、稽核與管理審查等所發掘之問題及缺失,進行檢討,研提預防及矯正措施,以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推動成效。
4.2.5.2 持續改善
工地主任應提供建議,並協助公司持續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改善,提升工程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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