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2次
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試題
等 別: 高等考試
類 別: 工礦衛生技師
科 目: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試時間: 二小時 座號:
※注意:(ㄧ)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二)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所謂的醫護人員,應具備何資格?(20分)
答: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規定,醫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如下列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具醫師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三)具護理人員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中,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在何種情況下,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20分)
答:
(一)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89條規定,鍋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1、從外國進口。
2、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
3、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4、固定式鍋爐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
5、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
6、擬變更傳熱面積。
(二)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4條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1、從外國進口。
2、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但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3、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4、固定式第一種壓力容器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
5、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
6、擬變更內容物種類。
(三)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規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1、從外國進口。
2、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但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3、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4、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
5、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
6、擬變更內容物種類。
三、根據「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所應設置的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有那些?(20分)
答:
根據「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所應設置的必要安全衛生設施如下列:
(一)雇主對於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二)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三)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
(四)雇主應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五)雇主對於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夜間足以辨識之明顯標示。
(六)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七)雇主應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
四、根據「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鉛中毒預防規則」與「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作業時間短暫」、「作業期間短暫」以及「臨時性作業」的定義為何?(12分)在這些狀況下有何相關規定?(8分)
答:
(一)根據「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鉛中毒預防規則」與「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作業時間短暫」、「作業期間短暫」以及「臨時性作業」的定義如下:
1、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
2、作業期間短暫: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以內,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3、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覆者。
(二)「作業時間短暫」、「作業期間短暫」以及「臨時性作業」的相關規定如下:
1、「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適於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時,不受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1)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
(2)於室內作業場所 (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其作業時間短暫。
2、「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粉塵之發散,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3、「鉛中毒預防規則」:
雇主使勞工從事時間短暫之作業或臨時性之作業時,得免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但勞工有遭鉛污染之虞時,應提供防護具。
4、「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事業單位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規定項目及期間,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之作業場所,不在此限。
五、「勞工安全衛生法」中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何種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20分)
答: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1、坑內工作。
2、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3、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4、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5、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第五款之工作對不具生育能力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於女工從事管理、研究或搶救災害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