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5250       全一頁

 

等 別: 三等考試

 

別: 工業安全

 

科目: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予計分。

 

 

 

一、依「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機構可針對那三種情形,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處以停工處分?(20分)

 

答:

 

依「勞動檢查法」規定,勞動檢查機構可針下列三種情形,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處以停工處分。

 

()勞動檢查法27規定,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勞動檢查法28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檢查法29規定,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二、依「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雇主對於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明顯標示那些項目?針對ㄧ百毫升以下之容器可簡要標示那些項目?另符合那些情形者,得免標示?(20分)

 

答:

 

()依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5規定,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明顯標示事項如下列:
1.
危害圖式。
2.
內容:

 

(1)名稱。
(2)
危害成分。
(3)
警示語。
(4)
危害警告訊息。
(5)
危害防範措施。
(6)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針對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警示語

 

()依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9規定,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1.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2.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3.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4.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設有總機構及分散於臺灣各地分機構之事業單位,在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時,應如何計算其勞工人數?(20分)

 

答: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6規定,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按規定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總人數為準。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除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之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外,應依下列規定另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事務之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

 

1.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應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至少各一人;勞工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應另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至少一人。

 

2.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應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至少各一人;勞工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應另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至少一人。

 

3.第三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千人以上者,應設管理單位及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至少一人。

 

四、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雇主僱用勞工從事路天開挖時,為防止地面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應採取那些措施?(20分)

 

答: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65規定,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時,為防止地面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應採取下列措施:

 

()作業前、大雨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指定專人確認作業地點及其附近之地面有無龜裂、有無湧水、土壤含水狀況、地層凍結狀況及其地層變化等,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爆破後,應指定專人檢查爆破地點及其附近有無浮石或龜裂等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開挖出之土石應常清理,不得堆積於開挖面之上方或開挖面高度等值之坡肩寬度範圍內。

 

()應有勞工安全進出作業場所之措施。

 

()應設置排水設備,隨時排除地面水及地下水。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對未加入勞保之勞工有何保障之措施?(20分)

 

答: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1.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2.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3.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4.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5.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6.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板橋重慶國中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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