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題目:(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規定各為何?(12分)
(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哪些必要措施?(8分)
答:
(一)依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一十條 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貯存處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二、具有腐蝕性之毒性氣體,應充分換氣,保持通風良好。
三、不得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貯藏。
四、預防異物之混入。
第一百十一條 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
二、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三、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
四、使用毒性氣體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二)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調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它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第二題題目: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哪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20分)
答: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三題題目:(一)試列舉5種應考慮使用呼吸防護具之場合。(10分)
(二)使用防毒面具(罩)時應注意哪些事項?平常檢點時要特別注意檢查哪些項目?(10分)
答:
(一)應考慮使用呼吸防護具之場合如下列:
ㄧ、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
二、進行作業場所清掃或通風裝置的維護、保養與修護工作。
三、坑道、儲槽、管道、船艙等內部以及室外工作場所。
四、緊急意外事故逃生或搶救人命。
五、採用工程控制措施,仍無法將空氣中污染物濃度降低至容許濃度之下。
六、製程本身無法採用工程控制措施。
(二)使用防毒面具(罩)應注意事項如下列:
一、確認環境中氧氣濃度在18%以上。
二、裝置適合對象氣體的吸收罐。準備備用吸收罐,一旦吸收罐失效時可立即更換。
三、不可在超過使用範圍濃度的場所使用。
四、如毒性氣體的種類、濃度或吸收罐的有效期間不明時或有缺氧之虞時,應改用輸氣管面罩或自救呼吸器。
五、著用時應確實保持充分氣密。
六、切勿忘記拔除吸收罐的底栓。
七、不要使吸收罐掉落或加以衝擊。
使用防毒面具(罩)平時檢點、檢查要項如下:
一、確認面體是否劣化、龜裂、裂損或污穢。
二、確認頭帶是否有彈性,長度是否適當。
三、確認排氣閥的動作是否正常,有否脫落、鬆懈、破損。
四、確認連續管是否劣化、龜裂、破損或阻塞。
五、確認吸收罐是否適合對氣體、是否有效。
第四題題目:依法令規定,雇主對(A)一般辦公場所及(B)精密作業場所,採光照明之管理方式有何異同點?(20分)
答:
ㄧ、一般共同之要求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十三條規定各種工作場所或作業應有之採光照明標準,採光照明使用「米燭光」(Lux)為照度之單位,其定義為單位面積所接受光束之量(Lm/m2),各工作場所或作業須有充足之光線,一般辦公場所為300米燭光以上,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者及精密作業應有1000米燭光以上。惟應注意精密作業應為局部照明,辦公場所及走道、樓梯、倉庫則為全面照明。
二、一般場所採光照明之要求
1.光源色彩以接近自然陽光色為優,如採用日光燈或晝白光色燈具。
2.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應適當。
3.燈具應避免眩耀現象及刺目光線。避免刺目可於光源外側裝上燈罩以降低光源輝度、增加眼晴與光源、眼睛與被睹物間之夾角避免光線直接照射作業人員之眼睛、增加光源整體背景之亮度等方式加以改善。
4.工作面上應有適當陰影,較有立體感,可增進操作之正確性,但陰影過強則易使視覺疲勞。以營造業工地而言,高光度水銀燈採光時常有陰影過強情形,會使人對地面之缺口及陰影不易分辨而易發生事故。
三、精密作業場所採光照明之要求。
1.精密作業應依其作業需要施以適當之照明,依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規定之作業,其照明得酌減外,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得低於1000米燭光。
2.作業台面不得產生反射耀眼光線,其採色並應與處理物件有較佳對比之顏色。
3.採用發光背景時應使光度均勻。
4.工作台面照明與其半徑一公尺以內接鄰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五分之一,與鄰近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二十分之一。
5.採用輔助局部照明時,應使勞工眼睛與光線之連線和眼睛與注視工作點之連線所成之角度在三十度以上,如在三十度以內應設置適當之遮光裝置,不得產生眩目之大面積光源。
6.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縮短工作時間,於連續作業二小時,給予作業勞工至少十五分鐘之休息。
第五題題目:已知丙酮之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750ppm,分子量為58,某勞工丙酮暴露九小時全程連續多樣本採樣之採樣條件及分析結果如下:
樣本序 | 採樣起迄時間 | 25℃,一大氣壓 下之採樣流率(ml/min) | 實驗室分析所得 丙酮質量(mg) |
1 | 08:00~10:10 | 60 | 14.3 |
2 | 10:10~12:00 | 70 | 12.7 |
3 | 13:00~14:50 | 70 | 15.5 |
4 | 14:50~18:00 | 60 | 11.3 |
試問:
(一)該勞工暴露於丙酮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為多少mg/m3?多少ppm?(10分)
(二)該勞工之暴露是否符合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之規定?(10分)
變量係數表
容許濃度(ppm) | 變量係數 |
0~未滿1 | 3 |
1以上~未滿10 | 2 |
10以上~未滿100 | 1.5 |
100以上~未滿1000 | 1.25 |
1000以上 | 1 |
答:
樣本序 | 採樣時間min | 採樣體積m³ | 濃度(mg/m3) | 濃度(ppm) |
1 | 130 | 130×60×10-6=7.8×10-³ | 1833.33 | 772.85 |
2 | 110 | 110×70×10-6=7.7×10-³ | 1649.35 | 695.29 |
3 | 110 | 110×70×10-6=7.7×10-³ | 2012.99 | 848.58 |
4 | 190 | 190×60×10-6=1.14×10-2 | 991.23 | 417.85 |
濃度(ppm)之單位換算: ppm=(mg/m³)×24.45 / M.W(分子量)
1833.33×24.45÷58=772.85(ppm) 1649.35×24.45÷58=695.29(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