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97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考試公告 【2008/8/14更新】
考選部公告
主旨:舉辦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97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依據:考試院民國97年7月24日第10屆第294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考試類科:
(一)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
(二)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計設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測量技師、環境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造船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航空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紡織工程技師、食品技師、冶金工程技師、農藝技師、園藝技師、林業技師、畜牧技師、漁撈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礦業安全技師、交通工程技師等32類科。
(三)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
(四)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五)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二、考試日期:
(一)建築師考試:97年12月6日至12月8日3天。
(二)技師考試:97年12月6日至12月7日2天。
(三)消防設備師考試:97年12月7日至12月8日2天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97年12月6日1天。
(五)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97年12月6日至12月7日1.5天。
三、考試地點:本5項考試分設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及東部(花蓮)等4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 報名日期:網路報名自民國97年8月26日起至9月5日下午5時止,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自8月26日起至9月5日止。
(二)收件截止日期:無論採用網路報名或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均須於民國97年9月8日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四) 報名方式:
1、採網路報名者:不須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直接進行報名,並下載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2.採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1)現購:
甲、時間:自97年8月26日起至9月5日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11643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電話:(02)22363491或(02)22369188轉3215。
丙、 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整。
(2)函購:
甲、時間:自97年8月22日起至9月1日止。
乙、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11643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
丙、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如函購2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50029765號,帳戶:考選部書表費專戶),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請於收據空白處書寫考試名稱、姓名、聯絡電話)連同貼足郵資 (印刷品限時專送郵資27元、印刷品限時掛號郵資47元)之A3大型回件信封1個,書妥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並於來函封袋上註明「購買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報名書表」或「購買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97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報名書表」字樣(須分別註明考試名稱),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該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五、本5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均分別依據考試院最新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本5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各該項考試應考須知。
七、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之應考人,未能於報名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本次考試將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八、本5項考試開放網路報名服務期間,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截止日,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九、本部自今(9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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