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繪製抿石子施工大樣斷面圖,碎石10㎝、210 kgf/2混凝土15㎝、13水泥沙漿、1.2分宜蘭石、寬度1㎝彈性PU伸縮縫,條件不足者可自行增補;並說明施工程序。(20分)


答:


一、施工大樣斷面圖


 


 


二、施工方法程序:


1.水泥砂漿之配合比例


(1) 打底採用一份水泥及三份砂與適量之水拌和(均以容積比例計算)。


(2) 抿石子配比除非另有規定,採用容積比例1份水泥、1.2份粒料,於乾拌勻勻後,再與適當之清水拌和。


2.水泥砂漿之拌和


    水泥砂漿材料應置於一接合嚴密不漏水之容器內拌和。加水後之拌和時間不得少於3分鐘。水泥灰漿應拌和至色澤均勻,塑度達到所需之工作性能時為止。


3.底層(水泥粉刷)之施工


    依「水泥砂漿粉刷」施工方法施作。


4.面層之施工


(1) 面層應俟底層乾透後為之。面層應先以鏝刀用力均勻壓平,並儘量避免產生鏝刀痕,俟水泥初凝後,即用海綿清洗表面,將表面水泥漿抹去,使其露出密集之石粒,務須清洗均勻,完成面應洗刷清潔。其施工程式,應自高處向低處施工。


(2) 抿石子粉刷之顏色及碎石種類,由工程司另行指定之。


(3) 水泥碎石料內絕對禁止摻雜海菜或其他化學膠合物,但可酌加石粉,其用量為水泥量之15%20%


(4) 施工前應預為準備並控制使用同一廠牌之水泥,以求色澤一致。


(5) 天雨或刮風日不得施工,如在施工中遇有上述情形時,應即停工,遭受雨淋部分,應即鏟去,俟天晴後重做。


(6) 抿石子之面積過大時,應分格施工,分格之大小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分格以分隔木條,先釘在已完成底度之牆面上,線條必須平直,俟抿石子工作完成乾透後,再起出木條,以純水泥漿或工程司指示之材料用特製工具嵌縫。


(7) 牆面如須留置螺絲及其他洞孔時,應於施工前預先埋設,不得在抿石子完成後再行鑿補。


(8) 粒料如規定使用宜蘭石者,應切實按照規定辦理,不得使用人造宜蘭石。


(9) 面層之轉角施工不得黏設緣條灰誌。


5.抿石子完成後,整幅施工面應均勻清淨,不得混濁不清。


6.依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設置伸縮縫


 


二、營建工地常使用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請說明依規定雇主於設置完成時,應自行實施之試驗項目為何?起重機使用不得超過何種荷重?請列舉三項起重機使用注意事項。(20分)


答:


()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九條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自行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前項荷重試驗,係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係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第四十五條 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自行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係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係指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十四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應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第四十九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應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係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計算之。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係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依其構造及材質、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材質及吊桿之傾斜角,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八十七條 雇主對於起重升降機具之設備及有關措施,應依起重升降機具有關安全規則辦理。


第八十八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第八十九條 雇主對於各種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項限制。


第九十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三、營建工地常儲存大量有機溶劑、高壓氣體、化學性等等物質,危險物及有害物儲存場所為防止火災、爆炸、缺氧、中毒等災害發生,其儲存場所設置應注意事項。(20分)


答: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6 10 02 日修正)


12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


29


雇主對於營造用各類物料之儲存、堆積及排列,應井然有序;且不得儲存於距庫門或升降機 二公尺 範圍以內或足以妨礙交通之地點。倉庫內應設必要之警告標示、護圍及防火設備。


31


雇主對於各類物料之儲存,應妥為規劃,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滅火器、急救設備、通道、電氣開關及保險絲盒等緊急設備之使用狀態。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96 02 14 日修正)


110


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貯存處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二、具有腐蝕性之毒性氣體,應充分換氣,保持通風良好。


三、不得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囟附近貯藏。


四、預防異物之混入。


154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158


雇主對於物料儲存,為防止因氣候變化或自然發火發生危險者,應採取與外界隔離及溫濕控制等適當措施。


214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發生器之發生器室、氣體集合裝置之氣體裝置室之易見場所揭示氣體種類、氣體最大儲存量、每小時氣體平均發生量及一次送入發生器內之電石量。


二、發生器室及氣體裝置室內,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並加標示。


三、距離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室 三公尺 、距離乙炔發生器及氣體集合裝置 五公尺 範圍內,應禁止吸菸、使用煙火、或從事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並加標示。


四、應將閥、旋塞等之操作事項揭示於易見場所。


五、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不得設置於高溫、通風或換氣不充分及產生強烈振動之場所。


六、為防止乙炔等氣體用與氧氣用導管或管線之混用,應採用專用色別區分,以資識別。


七、熔接裝置之設置場所,應有適當之消防設備。


八、從事該作業者,應佩載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


297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


 


四、試列舉鋼結構工程施工計畫書內容10項,安裝計畫書包含之項目10項。(20分)


答:


一、鋼結構施工計畫之良窳與工程品質有密切關係,施工前規劃完善之工程,可避免許多因施工排程不當等導致之缺失。施工計畫之內容,至少應包含:


1.        工程概要


2.        施工組織


3.        施工圖


4.        材料之儲存、運輸及檢驗


5.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6.        臨時支撐計畫


7.        工廠製作作業計畫


8.        現場安裝作業計畫


9.        接合作業計畫


10.    品質管理、檢查


11.    其他工作配合事項


1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二、鋼結構工程在吊裝前應先擬妥安裝計畫書,包括安裝圖繪製、人員組織、機具設備、運輸計劃、材料堆放地點、安裝程序、架設計劃與品質控制及工程預定進度表等。安裝之流程如下:



 


五、試列舉鋼筋工程施工計畫書內容5項,施工注意事項5項。(20分)


答:


一、施工計畫書內容至少包含:


1.工程概要


2.施工組織


3.配筋圖


4.材料之儲存、運輸及檢驗


5.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6.品質管理、檢查


7.其他工作配合事項


8.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二、施工注意事項:


1.鋼筋應按圖示尺寸、形狀,以適當方法正確加工,務使與圖示一致而無害於鋼筋之品質。除圖上註明或經監工人員之許可外,鋼筋應採用冷彎,所有彎鉤、接頭及鉤結長度須照設計圖及規定辦理。


2.鋼筋應於架設前,將浮銹、油脂、塗料及其他凡可減低混凝土附著力之雜物清除之。


3.鋼筋紮架時得使用補助鋼筋固定之。鋼筋應按圖示大小、間距,正確而牢固架設之。交叉點應用#20鐵絲結紮牢固,若交叉點間距小於20公分者,得間隔綁紮。每層鋼筋間及鋼筋與模板之距離,應用預鑄混凝土塊隔墊之,不得使用卵石、磚塊、鐵管、木塊等物。


4.鋼筋之銜接,除圖上註明外,不得任意設置。鋼筋銜接位置應避開受最大應力之處,且應予錯開。接頭重疊長度除另有規定外,應為鋼筋直徑之30倍以上,並應緊密相貼,且用 #20以上之鐵絲分數處紮緊。相接鋼筋間之最小淨間及鋼筋之保護層,仍應符合設計標準。


5.預力混凝土用之鋼線()規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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