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題目:勞工於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而有導致交通事故被撞之危害,請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規定應如何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請列舉5項。(10分)
(二)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請列舉5項應辦理事項。(10分)
答:
(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1、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
2、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置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照明或燈具等設施。
4、道路因受條件限制,永久裝置改為臨時裝置時,應於限制條件終止後即時恢復。
5、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
6、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右側,清晰明顯處。
7、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支架應有適當強度。
8、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前項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二規定,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2、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3、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其駕駛常駐作業場所者,不在此限。
4、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但依周遭狀況設置有困難者,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並置交通引導人員,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不得造成大眾通行之障礙。
5、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施工、工程材料吊運作業、道路或樹養護等作業時,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6、前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設置之交通引導人員如有被撞之虞時,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第二題題目:某化學工廠擬於廠內增設汽電共生用鍋爐一座,若該鍋爐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列之「具有危險性之設備」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列出該鍋爐於設計至使用前需申請之檢查項目,並簡要說明申請該檢查之時機。(12分)
(二)該鍋爐檢查合格證之最長有效期限幾年?(2分);該合格證未到有效期限前應申請何項檢查?(2分)
(三)該鍋爐使用2年後,為提高其蒸汽產出壘,修改鍋爐之燃燒裝置,該鍋爐應申請何項檢查?(2分)
(四)若因為市場需求不佳,停用該鍋爐超過1年,日後若欲使用該鍋爐,應申請何項檢查?(2分)
答:
(一)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相關規定,該鍋爐於設計至使用前需申請之檢查項目及申請該檢查之時機:
檢查項目 | 檢查時機 | 備 註 |
型式檢查 | 應於製造前申請 | 【71條】 |
熔接檢查 | 以熔接製造之鍋爐應於施工前申請 | 【73條】 |
構造檢查 | 製造鍋爐本體完成時 | 【77條】 |
竣工檢查 | 於鍋爐設置完成時 | 【81條】 |
(二)
1、鍋爐之檢查合格證,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82條】
2、於鍋爐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申請定期檢查。【83條】
(三)鍋爐經修改燃燒裝置,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92條】
(四)該鍋爐停用超過一年,日後若欲使用該鍋爐,應申請重新檢查。【89條】
第三題題目:請回答勞工從事電氣設備或線路檢修、維護之活線作業相關問題:
(一)何謂活線作業?(2分)
(二)雇主對勞工從事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請至少列舉6項應採取之安全措施。(18分)
答:
(一)活線作業係指使勞工於通電中電路從事檢查、修理、油漆、清掃等作業。
(二)雇主對勞工從事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6條至263條相關規定,應採取之安全措施如下列:
1、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256條】
2、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257條】
3、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258條】
(1)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2)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3)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4、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259條】
5、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碍子從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時,應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安全接近界限距離。【260條】
6、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理、油漆、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有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261條】
7、雇主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262條】
8、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263條】
第四題題目:(一)依國家標準CNS3376-1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10部分:危險區域劃分」規定,爆炸定性氣體環境之危險區域劃分可分為那3區?並請敘明各區之定義。(12分)
(二)簡要說明耐壓防爆電氣構造及正壓防爆電氣構造之結構特性。(8分)
答:
(一)爆炸性氣體環境之危險區域劃分及定義如下列:
1、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2、1區:在正常操作下爆炸性氣體環境可能發生的場所。
3、2區:在正常操作下爆炸性氣體環境不太可能發生,如果發生亦不時常發生且只存在一段短時間的場所
(二)耐壓防爆電氣構造及正壓防爆電氣構造之結構特性如下列:
1、耐壓防爆電氣構造(flameproof apparatus)
係將有明顯或潛在點火源之電氣設備,全體或部分放入具有耐壓防爆特別性能之「容器」內,即使爆炸性氣體,因隨著電氣機器之操作,產生呼吸作用等時,而進入「容器」內部接觸起火源而產生爆炸,因為組織電氣機器之耐壓容器產生爆炸時,可以承受壓力之外,同時也不會波及至「容器」周圍之爆炸性氣體之構造。
2、正壓防爆電氣構造(pressure apparatus)
係將有明顯或潛在點火源之電氣設備,全體或部分以「容器」加以包圍,自無危險場所引入無爆炸性氣體混入之清淨空氣或輸入惰性氣體(稱為保護氣體),「容器」內之壓力要保持比周圍壓力高(最低也要水柱5mm ),以隔離周圍之爆炸性氣體及「容器」內之點火源,根據保護氣體之輸送方式不同,可分類為通風方式、密封方式及稀釋方式。
第五題題目: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請列出10項應執行事項。(20分)
答: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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