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題目: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可分為那幾類?並詳述之?(20)


答:


()甲類: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規定數量者。


()乙類: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丙類: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1.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2.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丁類: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1.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第二題題目: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一)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那些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10分)


(二)雇主使勞工於屋頂作業,應依那些防止墜落之措施?(10)


答: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七條,雇主對於高度 二公尺 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1、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以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2、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昇降設備或防墜設施。


3、設置護欄、護蓋。


4、張掛安全網。


5、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6、設置警示線系統。


7、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8、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八條,雇主使勞工於屋頂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致使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2、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低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上從事工作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麻布梯或爬行板。如不能設置護欄者,應供給並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第三題題目: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對於高壓氣體容器於


(一)使用時,應依那些規定辦理?(10分)


(二)搬運時,應依那些規定辦理?(10分)


答: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一百零六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七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搬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二、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三、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四、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五、容器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或輪胎。


六、儘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非混載不可時,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


七、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防毒面具等。


八、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


九、運送中遇有漏氣,應檢查漏出部位,給予適當處理。


十、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應立即灑水冷卻,必要時,並應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


 


第四題題目:某工廠自液化石油氣槽車卸收液化石油氣(LPG)至球型槽(均有合格證),因合格作業員不在現場,司機代為操作,惟泵浦運轉後不久,液相高壓軟管接頭突然鬆開,LPG 漏洩形成一片白霧,5 分鐘後現場起火爆炸,造成勞工3 人重傷,槽車燒燬。假設你是該工廠勞工安全管理師,試撰寫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報告,內容應包含災害概況、災害經過、災害原因分析及改進建議。(該槽車設有超流閥及手動式緊急遮斷閥,其他資訊不足部分可自行合理假設,著火源分析應列舉各種可能性)(20 分)


答:


一、本職業災害可能發生原因如下:


()直接原因:


1、液相高壓軟管接頭鬆脫,L.P.G.漏洩成一片白霧。


2、五分鐘後L.P.G.起火爆炸,造成現場勞工三人重傷,槽車爆燬。


()間接原因:


1、不安全動作


(1)現場未指派液化石油氣類作業主管擔指揮監督工作。


(2)原作業人員不在現場,司機代為操作。


(3)未檢查液相高壓軟管接頭是否接妥。


(4)灌裝前,未確認槽車之超流閥及手動式緊急遮斷閥是否安全無虞。


(5)L.P.G.漏洩後未立即啟動手動式緊急遮斷閥,切斷洩露源。


2、不安全設備


(1)超流閥及手動式緊急遮斷閥失效。


(2)軟管連接部份接頭老舊。


(3)槽車未設置擋車裝置並予以固定。


(4)槽車未設置接地線。


3、不安全環境


(1)現場未設置消防設備。


(2)工作場所未有明確之境界線,且場所外面也未設置容易辨識之警戒標示。


()基本原因:


1、未實施自動檢查。


2、末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末落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及未訂定安全作業標準。


5、末實施安全教導。


二、改善建議:


1、液化石油氣體(L.P.G)之灌裝,應使用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之合格之容器或儲槽。


2、灌裝時,應於事前確認灌注之容器或儲槽已設有超流閥及手動式緊急遮斷閥。


3、將液化石油氣槽車卸收液化石油氣至球型槽時,應控制該液化氣體之容量不得超過在常用溫度下該槽內容積之百分之九十。


4、將液化石油氣體灌注於固定在車輛之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容器或自該容器抽出液化石油氣體時,應在該車輛設置擋車裝置並予以固定。


5、應在事前確認灌注液化石油氣於容器或受注自該容器之製造設備之軟管與容器之軟管連接部份無漏洩液化石油氣之虞,且於灌注或抽出並將此等軟管內之氣體緩緩排泄至無虞危險後,始得拆卸該軟管。


6、灌裝時,應採取防止該設備之原動機產生的火花。


7、灌裝時,應採取去除該設備可能產生靜電之措施。


8、事業場所應有明確之境界線,並於該場所外面設置容易辨識之警戒標示。


9、可燃性氣體之製造設備,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10、高壓氣體設備(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經以常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之耐壓試驗及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之氣密試驗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11、高壓氣體設備(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具有以常用壓力二倍以上壓力加壓時,不致引起降伏變形之厚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


12、從事自液化石油氣槽車卸收液化石油氣至球型槽作業時,應指派液化石油氣類作業主管擔任指揮監督工作。


13、落實操作人員接受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4、應訂定適合事業單位需要之液化石油氣灌注作業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5、應訂定液化石油氣灌注作業之工作安全作業標準。


16、多舉辦災害實例宣導。


 


第五題題目::()請用規劃-實施-檢查-行動(PDCA)方法簡述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之內涵?(5分)


(二)請說明在TOSHMS管制作業中,實施採購與承攬作業之控制措施為何?(10分)


(三)請簡述TOSHMS 參與及諮詢中,員工之參與方式有那些?(5分)


答:


()依照「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規範」簡介所述:


規劃建立目標與必要之過程,以達成符合組織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之結果。


實施執行這些過程。


檢查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目標、法規與其他要求事項之監督與量測過程,並報告結果。


行動採取措施以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績效。


()依照「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規範」4.4.6-作業管制所述:


對於採購之控制措施應包含:


(a) 符合安全衛生方面之要求可以辨識、評估及具體化到組織之採購及租賃說明書中;
(b)
確保在採購貨物與接受服務之前,可符合法規及組織本身安全衛生要求之作法;
(c)
確保在使用前可達成各項安全衛生要求之作法。


對於承攬之控制措施應包含:


(a) 確保組織之各項安全衛生要求或至少相同之要求適用於承攬商及其員工;


(b) 在評估和選擇承攬商之程序上包括安全衛生準則;


(c) 確保作業開始前,組織與承攬商在適當層級建立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機制。該機制應包括危害及其預防與控制措施之溝通;


(d) 確保承攬商及其員工報告為組織工作時發生與工作有關之傷病、不健康和事件之作法;


(e) 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過程中,對承攬商及其員工應提供必要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危害之認知,及確認應有之教育訓練;


(f) 定期監督承攬商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績效之作法;


(g) 確保承攬商落實現場安全衛生管理之作法。


()依照「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規範」4.4.3.2 參與及諮詢所述:


員工以下列方式參與:


(1) 在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及決定控制措施過程中適當的參與;


(2) 在事件調查中適當的參與;


(3) 參與安全衛生政策與目標之建立與審查;


(4) 在有任何變更會影響其安全衛生之情況時被諮詢;


(5) 代表安全衛生相關事務。


員工應被通知有關他們在參與方面之安排,包括誰是他們在安全衛生事務方面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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