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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二次

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試題

   別:高等考試

   別:工業安全技師

   目: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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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那些規定辦理?請詳述之。(20)

答: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規定,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那些補助?請詳述之。(20分)

答: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三、依勞動檢查法之規定,勞動檢查方針之訂定原則為何?10分)內容包括那些?10分)請分別詳述之。

答:

(一)依照「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

(二)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
1、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2、監督檢查重點。
3、檢查及處理原則。
4、其他必要事項。

 

四、我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為何?請詳述之。(20分)

答:

依據「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第2條規定,本標準所稱高溫作業,指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上之下列作業:

(一)於鍋爐房或鍋爐間從事之作業: 
(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三)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 
(四)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 
(五)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 
(六)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 。 
(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

 

五、請比較原勞工安全衛生法與新公布職業安全衛生法在雇主應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上之差異。(20分)

答:

(一)原勞工安全衛生法係將「設備」及「措施」分別規定於第5條第1項及第2項,其中因「設備」違反規定導致一死三罹災時可處「刑事罰」,而因「措施」違反規定導致一死三罹災時僅可處「行政罰」。

(二)現行新公布職業安全衛生法則認為,預防勞動場所之危害,除本質安全設計或採用安全衛生設備阻絕、隔離及消減危害應優先採用外,其剩餘風險尚須採取安全警告、安全衛生訓練、個人防護具使用、作業主管監督管制、自動檢查與監測、應變準備等管理措施方能獲得控制,爰將第1項序文「設備」修正為「設備及措施」。
為防止通道、地板、階梯及未採取充足之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預防,須以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護,現行第二項「安全設備妥為規劃」之要求不足,爰修正分列為第1項第13款至第14款。
亦即當「措施」違反規定導致一死三罹災時,也將可處「刑事罰」,以使雇主注重預防勞動場所危害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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