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題目:請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對勞工於石綿板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除使作業勞工使用個人防護具外,應於屋架上設置那些防止勞工踏穿墜落之安全設備?(4 )




()勞工使用長度2公尺以下之移動梯作業,為預防墜落災害,請列舉3項該移動梯應符合之規定?(6 )




()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缺氧之虞者,應使作業勞工確實使用那些防護器材?(4 )




()對於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使作業勞工確實使用那些防護器材?(6 )




答: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9條規定,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
具有堅固之構造。

2.
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3.
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4.
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2條規定,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缺氧危害之虞者;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4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第二題題目: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之規定,請列出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之事項。(20 )




答:




依「起重升降機安全規則」第63規定,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




1.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




2.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3.估測荷物重心位置,以決定吊具懸掛荷物之適當位置。




4.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




5.起吊作業時,以鋼索、吊鏈等穩妥固定荷物,懸掛於吊具後,再通知起重機具操作者開始進行起吊作業。




6.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7.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8.與起重機具操作者確認指揮手勢,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及水平運行。




9.確認荷物之放置場所,決定其排列、放置及堆疊方法。




10.引導荷物下降至地面。確認荷物之排列、放置安定後,將吊掛用具卸離荷物。




11.其他有關起重吊掛作業安全事項。




 




 




第三題題目:()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係於民國95111日訂定發布,並於民國101919日修正發布,該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適用範圍為何?(6 )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之定義為何?(8 )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有何種情事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6 )




答:




()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1.勞工安全衛生法納入適用範圍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2.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3.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4.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




1.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係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鍊、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以上之塔,或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限),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0.04者。




2.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4項規定,高壓氣體容器,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規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1.從外國進口。




2.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但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3.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4.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




5.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




6.擬變更內容物種類。




 




第四題題目: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試回答下列問題: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請依優先順序原則列舉5項墜落危害防止設施。(10 )




()該工作場所如從事屋頂作業,為防止墜落危害,除使用捲揚式防墜器外,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應採用何種型式安全帶?(4 )




()對於上述安全帶等個人防護具,為使其功能保持正常,並供勞工使用,請列舉3項雇主應辦理之事項。(6 )




答: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規定,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1.
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以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2.
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昇降設備或防墜設施。

3.
設置護欄、護蓋。

4.
張掛安全網。


5.
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6.
設置警示線系統。


7.
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8.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規定,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規定,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2.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3.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4.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第五題題目:請回答下列問題:




()列舉5項電氣火災發生之主要原因。(10 )




()列舉5項防止電氣火災發生之預防措施。(10 )




答:




()電氣火災發生的主要原因如下列:

1.
過電流:短路、接地(漏電)、電路過負載。


2.
電氣火花電弧閃絡:高壓放電火花、短時間之電弧放電、接點動作接觸時之微小火花。

3.
接觸不良:電器迴路之接觸不良、短路、斷路。

4.
電熱器、電氣乾燥箱等使用或裝置不良。

5.
電器設備及附屬器具絕緣不良、漏電等。




 




()防止電氣火災之預防措施:




1.電線不超過其安全電流。




2.電線與器具之連接應牢靠確實。




3.電動機不可超載使用。




4.電動機、變壓器等電氣機械應定期檢查其絕緣電阻,確定在安全限度內。




5.檢查絕緣電線、電器器具有無損傷、包紮有無不良。




6.電氣開關周圍不得放置易燃品。




7.電氣配線與建築物間應保持充份安全距離。




8.有引起火災爆炸之虞之危險場所應使用適於該場所之防爆型電氣設備。




9.電熱器應注意不得接觸易燃物品,電氣乾燥爐()內乾燥物不得過熱,若含有易燃性成份時,應設有良好排氣措施。




10.不得擅自使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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