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ic你好:  


想請教在勞工健康規則新的法規,健康分級部份之前法規15條與17條有把粉塵給單獨分級,


但是現在新修正法規只有14條有健康管理分級,那如果考粉塵分級這類題目該如何作答??


照正常堆算舊法規因該是都不能使用,那這樣答案是否就是新修正法規14??


 



Dear


我在新修訂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考古題集錦」當中,已經針對此修法變更內容去修改相關之參考解答!請參閱!!


*(... )表示修改刪除之文字!!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外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分級實施健康管理。請回答下列問題: 46-02


()如何分級?(5)     ()如何實施健康管理?(5)    100/01/21 法令修改



答:


()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4第一項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但可能)而與工作(職業原因)無關者。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可能與職業原因有關者)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業原因)有關者。


()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9)4第二項規定:


雇主對於第一項屬於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hic_hsi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