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ic你好:
想請教在勞工健康規則新的法規,健康分級部份之前法規15條與17條有把粉塵給單獨分級,
但是現在新修正法規只有14條有健康管理分級,那如果考粉塵分級這類題目該如何作答??
照正常堆算舊法規因該是都不能使用,那這樣答案是否就是新修正法規14條??
Dear,
我在新修訂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考古題集錦」當中,已經針對此修法變更內容去修改相關之參考解答!請參閱!!
*(... )表示修改刪除之文字!!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外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分級實施健康管理。請回答下列問題: 【46-02】
(一)如何分級?(5分) (二)如何實施健康管理?(5分) ※100/01/21 法令修改
答:
(一)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4條第一項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外)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但可能)而與工作(職業原因)無關者。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可能與職業原因有關者)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業原因)有關者。
(二)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9)4條第二項規定:
雇主對於第一項屬於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