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說明雇主使勞工於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沒危險之地區中作業,應有之災害預防對策。(20分)


答: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六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沒危險之地區中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作業環境、河川特性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二、對於第十四條及前條之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索、救生船、警報系統、連絡器材等應維護保養。作業期間應每日實施檢點,以保持性能。


三、通報系統之通報單位、救援單位等之連絡人員姓名、電話等,應揭示於工務所顯明易見處。


四、第一款規定之緊急應變計畫、訓練紀錄,第二款規定之逃生、救援器材之維護保養、檢點紀錄,在完工前,應留存備查。


 


二、試說明化學品分類與標示之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ized Syatem, GHS)之特色(10分)及依「危險物與有害物標識及通識規則」規定,說明那些物品不適用本規則。(10分)


答:


()化學品分類與標示之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ized Syatem, GHS)之特色如下:


一、同時涵蓋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
由於運輸上之危害考量與工作場所並不完全一致,故GHS制度與現行之九大類系統有所差異,除了在運輸考量上之物理性危害與急性健康危害,新增了健康危害及水環境危害,更能兼顧工作場所之危害特性。



二、以量化之實驗數據作為分類標準:
GHS制度中的每一危害分類之判斷基準均盡量以量化實驗數據做為標準,當大家判斷基準均一致時,就能減少認知之爭議,若全世界均可實施GHS制度時,也比較不會出現各國判斷標準不同之狀況。


 


三、提供混合物之分類標準:
GHS制度針對混合物之分類標準依照不同分類去訂定相關基準,能減少測試之成本與兼顧避免不必要動物試驗之人道精神。對於某些危害分類,可以銜接原則(Bridging Principles)及估算方式,來判斷混合物之危害分類。GHS制度是依照各危害分類之特性,訂定調合一致之混合物分類方式,更能符合廠商實際運用狀況及主管機關管理制度之推動。


 


()依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識及通識規則」第四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規則: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試說明何種設備(非製程)易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15分)及可採取之對策以去除靜電。(5分)


答: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設備如下:


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液槽車、儲槽、油桶等之設備。


二、收存危險物之液槽車、儲槽、油桶等設備。


三、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


四、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其附屬設備。


五、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


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五條      雇主對於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四、試列舉五種製程危害分析方法(5分)及說明其各適合在製程生命週期中之那些階段。(15分)


答:






























































































































 


                     


   



製程研發



基本設計



試驗工廠



細部設計



建廠階段



試車階段



正常運轉



擴廠修改



停工拆卸



安全審核(Safety Review)



 



 



 



 











 



如果會如何(What-if)





















初步危害分析(PHA)











 



 



 





 



查核表(Checklist)



 



















相對危害等及分析(Relative Ranking)







 



 



 



 



 





 



危害與可操作分析(HAZOP)



 



 







 









 



失誤模式及影響分析(FMEA)



 



 







 









 



失誤樹分析(FTA)



 



 







 









 



事件樹分析(ETA)



 



 







 









 



人為可靠度分析(HRA)



 



 















 



 


五、請勞工進入鍋爐或煙道之內部,從事輕掃、保養等作業時,應採取那些安全措施,以避免災害發生,試說明之。(20分)


答:


依據「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或其燃燒室、煙道之內部,從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將鍋爐、燃燒室或煙道適當冷卻。


二、 實施鍋爐、燃燒室或煙道內部之通風換氣。


三、 鍋爐、燃燒室或煙道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四、 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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