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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總機構如包含第一類、第二類或(及)第三類事業單位,各地區事業單位及其總機構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應如何設置? |
發佈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第一科 發佈日期:2008-05-23 |
上述各地區事業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2條之1至第3條之2於分別設置管理單位及人員,至該事業總機構因需負責整體事業之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資源提供、推動及督導事宜,應由轄區檢查機構依其事業規模、特性及危害風險個案認定其類別,並依第6條設置總機構之管理單位及人員。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369d27:5078&theme=&layou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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