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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事業單位或總機構如依安衛管理辦法第6條之1規定,管理績效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認可,管理單位如何設置?可否兼辦其他業務? |
發佈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第一科 發佈日期:2008-05-23 |
事業單位如依上開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認可,其所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仍應為一級單位,但不受「專責」之限制,得兼辦其他與安全衛生相關之業務,回歸事業單位自主管理,惟仍應依同辦法第3條第1項或第6條第2項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至所設之一級管理單位之名稱及管理人員之職責及工作事項等,則應依其原報經認可之安全衛生組織及其職掌事項辦理之,不得由內部任一部門具相關資格之人員掛牌及執行業務。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36a740:fff&theme=&layou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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