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之總公司下設10個專業及地區性施工處,其下再依實際承辦工程分設施工所,各施工處及施工所之組織及人員應如何設置?
發佈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第一科 發佈日期:2008-05-20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二規定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事業設有總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另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事務之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準此,公司勞工人數如在500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各施工所係屬上述規定之地區事業單位,其勞工人數如達到該辦法第2條之1所定規模,則該地區事業單位應依該辦法第3條附表2及第3條之1設置管理單位及人員。至於公司為督導管理各施工所所設置地區性施工處(營建部),則得視其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執行之實際需要設置管理單位及人員,以有效管理所轄各施工所之安全衛生業務。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323ba5:e43&theme=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hic_hsi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